一、项目编号:YWCG******GK
二、项目名称:******医院智慧医疗建设项目(第一期)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6-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丰盛九玺天城九号楼5层518室
被投诉人:******医院
地址:义乌市江东路699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1)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指向性。2)招标文件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与业务科室的实际工作需求并不匹配。3)技术参数不同系统存在重复建设。采购人就质疑事项未及时给出答复,想拖延至项目开标再做答复。 投诉事项2:据我公司了解本项目内定将由中国移动(相关企业)或中国移动及中国电信联合体中标,由运营商中标后,通过运营商采购相应技术参数厂商提供软件开发及实施服务。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设置及合理:其中人员能力总共设置了12分,评分分值设置极为不合理。 二、被投诉人辩称******医院辩称:******医院科室的业务和管理需求,并经充分论证后确定,投标供应商可以基于软件产******************医院的实际需要。门诊手术管理系统需要根据科室业务要求,支持门诊、住院手术的一体化集成管理。本次招标的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功能模块与原有不良事件上报系统是互补关系,不存在重复建设情况。关于投诉人所述“采购人就质疑事项未及时给出答复”问题,并不属实,2025年5月13日,我院已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本事项未进行质疑,且本事项系投诉人对中标结果主观臆测,缺少事实依据。******医院信息化系统服务采购项目,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服务项目,项目的成功高度依赖供应商实施服务团队的能力,结合本项目的特点,12分是合理的评分权重。对于项目服务团队人员,结合其岗位职责设置评分因素,与项目实施服务要求相匹配。相关人员评分设置并未限制任何类型企业参与。 本机关查明: 1.2025年3月17日,该项目代理机构发布了招标文件的公开意见征求公告。将意见征求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递交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结合供应商的反馈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招标文件专家论证,进一步优化了招标文件内容。202******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2025年5月13日,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质疑答复认为3个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2.投诉事项2、3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1.投诉事项2、3项未在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为此,本机关仅对投诉人已质疑事项进行审查。对投诉人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的投诉,本机关不予受理,也不发表审查意见。 2.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属于软件开发与设计,项目性质特殊、建设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所涉的技术参数,投标供应商可以基于软件产品,也可以通过定制开发实现。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时间:2025年5月30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
附件信息:
******医院智慧医疗建设项目(第一期).wps (2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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